一、婚前保证书是不是具有法律作用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被胁迫(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婚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是不是具有效力
婚前财产分割保证书如果要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1、作出保证书的一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属可撤销情形);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保证书的内容具有正常目的,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使双方互敬互爱,双方不得以该保证书作为要挟对方的工具(如一方为获取财产利益,在生活上对另一方漠不关心,或者采用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等行为,达到在精神上摧残对方的效果迫使对方违背保证书的,可以认定一方在目的上不具有正当性,保证书无效);
5、保证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
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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