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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私房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caoca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3    添加时间:2011-7-7 10:45:05    【打印文章

{案例}  王X与丈夫刘X结婚五年了,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一天,在给丈夫整理书桌时发现他有一张3万元的存折,问他怎么回事时,丈夫很无所谓地说那是他的私房钱,是利用业余时间写稿子辛辛苦苦赚来的,不属工资收入,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开玩笑说,即使离婚,这也属于个人财产。王X觉得丈夫说得不对,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又拿不准。

{律师解析}  这笔“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符合下列规定时是属于个人财产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很显然,本案例中刘X的3万元稿费不在上述规定的范畴之内,所以,它不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其实王X遇到的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私房钱”它本身就具有隐瞒和欺骗的性质,而夫妻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和隐瞒,这种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是应该被否定的。刘X的那种“即使离婚,这私房钱也属于个人财产”的认识也是明显错误的。

文章录入:caocan    责任编辑:cao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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